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发,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秦刚,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秦刚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0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