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保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夏会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保记诉被告夏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保记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催缴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保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晓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连治斌 书 记 员 薛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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