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丰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门居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俞直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纪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服刑于浙江省南湖监狱,
被执行人:潘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英平、潘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另外评估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6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律师费2万元、诉讼费10264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