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斌。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林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计生委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390530200

法定代表人:史海江。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26572Q。

法定代表人:张合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贾晓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史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谢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4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林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向阳、贾晓庆、史海江、谢俊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47775.5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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