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学鑫支付罚金10000元、未被追回被盗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赵汝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鑫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