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林西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张某申请执行邹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某给付房屋折价款800 000元、利息180 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邹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邹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福苑小区***房屋予以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目前上述房屋已在处置中;将被执行人邹某名下车牌号×××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的房屋折价款800 000元、利息180 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某确认,被执行人邹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邹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邹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邹某起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