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庆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胡应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庆祥与被申请人胡应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庆祥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应勇银行存款5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应勇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