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英,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许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斌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张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