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路以东银兴电器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4R75Y。
法定代表人:王一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8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990002Y。
法定代表人:罗明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