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勋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勋忠与被告刘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勋忠以被告刘倩同意付款为由,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勋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勋忠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