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春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步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李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春芬与被告李步环、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春芬、被告李步环、被告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春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步环给付原告本金16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一年期LPR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依法判决被告李小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步环因经营饭店,资金周转不开,所以通过李小飞介绍,向原告借款,李小飞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13日,双方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64000元,借款期满,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年期利息36000元。2020年6月13日,在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支付给原告本息20万元,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再次承诺一年后再给原告利息36000元。在借款到期前,被告找到原告,明确告知原告,自己的饭店已经倒闭,无力偿还原告的借款,保证人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借款应当依法偿还,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拒不偿还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步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以分期偿还。
被告李小飞辩称,欠款属实,其只是担保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李步环向原告高春芬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载明“李步环借高春芬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借期一年。2019年6月13号-2020年6月13号借款人:李步环担保人:李小飞2019年6月13号。”原告高春芬于同日向担保人李小飞转账164000元。后二被告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向原告高春芬出具借款条,载明“李步环借高春芬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其中转账164000元,现金36000元。借款期限壹年。借款人应于借款日期到期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李步环2020年6月13日李步环132235198109093510永辉花园8号楼4单40113231912567担保人:李小飞130521198105090511高开区永红庄139031943922020年6月13日。”后李步环于2021年5月21号又向原告高春芬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2019年我向高春芬借款164000元,一年利息3.6万,该笔款项我要求高春芬转入李小飞账户,如果不属实我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李步环2021年5月21号。”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步环向高春芬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据,故对高春芬主张李步环偿还借款1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高春芬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李步环向高春芬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步环约定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21.95%,而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符合原被告的约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步环应向原告高春芬支付按照年利率21.95%计算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被告李小飞是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告高春芬与被告李步环、李小飞于2019年6月13日、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两份借款条中均未约定利息,被告李小飞仅是对2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被告李步环在2021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年利息36000元,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李小飞无关,因此被告李小飞应在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超出部分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步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春芬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1.9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李小飞对上述债务在20万元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春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被告李步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