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时德,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思佳。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思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无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免于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