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水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占松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浦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水泉与被执行人占松清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廖水泉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占松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占松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占松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