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丁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

起诉人:施爱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钱建康,男,汉族,I****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熊仁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蒋盛天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钱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陈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钱爱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崔社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蒋金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姚蒋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沈建华,男,汉族,明****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董菊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张清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程爱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陆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杨金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钱鸿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陆海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

起诉人:郑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郑有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起诉人:陆美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盐县(秆科头)。

审理经过

2020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丁立明等22人诉李再明的民事诉状及起诉材料。起诉人起诉认为:2006年组里的土地被李再明租用开厂,合同上租赁年限写了20年,后期被人工改为50年,当时租金是106000元,已发放至村民手中。但同地2004年周边租地每年价格都是1300元到1400元左右,如果年付的话,还要每年增长20%。2018年因四无企业整治中,李再明的厂被认定为四无企业,不允许开设,之后在2019年土地被政府征用,给予村民相应补偿。李再明以租赁时间未到为由,要求村民给予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作为补偿。2020年7月,组长召集5个村民,在沈荡镇司法所协商退租金事宜,后期协商之后补偿给李再明105000元,导致其他村民的土地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存放于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中转出,对此表示不认可。况且2006年租赁协议上八个人的签字是一个人的笔迹,都不是本人签字。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权益,故请求:李再明退回10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李再明退回105000元,从其提交的起诉材料看,是基于不认可2020年6月19日李再明与沈荡镇中钱村9组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显然该款项属于沈荡镇中钱村9组集体所有而非直接归属村民个人享有,故丁立明等人在本案中非适格的原告,直接起诉李再明要求退回10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丁立明等2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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