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韩炎林(曾用名韩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韩林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澧泉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丰春、王立新申请执行韩炎林、韩林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2197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