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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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赵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杰诉被告赵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杰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3587元;执行费为52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赵建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建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建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赵建清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另查明,赵建清涉及案件11件,均没有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建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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