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金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万福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P90GH9R。
法定代表人:唐桂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龙国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第三人:黄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树德与被告广西金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国荣、黄钜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原告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树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树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