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金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万福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P90GH9R。

法定代表人:唐桂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龙国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第三人:黄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树德与被告广西金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国荣、黄钜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原告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树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树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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