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杰,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图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陈建武,男,汉族,住河南省郾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杰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图书店(以下简称武阳书店)、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XX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阳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武阳书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合理开支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16元、工商调档费300元)。事实和理由:杨杰系《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的著作权人。被告武阳书店未经原告授权,在XX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销售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书籍,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武阳书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XX局分别出具沪作登字-2013-A-000XXXXX号及沪作登字-2013-A-000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分别为《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杨杰,首次出版/制作日期均为2012年9月21日。

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以下简称学林出版社)签订两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著作权的《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冲刺背诵核心考点》《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大纲解析配套核心考题》书稿专有出版权授予学林出版社,原告于2018年7月交稿,在交稿齐、清、定的情况下,学林出版社在2018年9月完成出版工作。

学林出版社出具的出版证明载明,上述书籍已于2018年9月完成第1版刊印,著作权归杨杰享有,若涉案图书遭侵权,由杨杰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学林出版社不再主张。原告出示的学林出版社出版的上述书籍显示,封面下方均有一防伪标识并标注“杨杰主编”字样。

被告武阳书店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考试用书”的店铺。2018年11月12日,上述店铺出售有名称为“2019考研政治风中劲草核心考点+命题人考点预测”的书籍,售价为16元。公证购得的被控侵权书籍内容与原告主张的作品一致,但印刷质量较差,且无防伪标识。

2019年1月10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被控侵权商品被下架,至下架日,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接中商品名称与前述商品名称一致的商品销售数量为4件,销售金额共计71元,商品名称包含“风中劲草”的销售数量为226件,销售金额共计4,14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权利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出版证明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告武阳书店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书籍印刷质量较差,且无防伪标识,显属盗版书籍,其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发行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据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综合被控侵权行为的方式、销售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开支项目确系为本案诉讼所需,但其主张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武阳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图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杰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杰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229.17元,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图书店负担320.8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图书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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