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顺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建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琳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869号2号楼2单元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宾,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闫学礼与被告段顺堂、邢建敏、河南琳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学礼、被告段顺堂、琳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建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闫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段顺堂、邢建敏、琳睿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860元,三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段顺堂让原告组织5名农民工在被告邢建敏负责施工的被告琳睿公司承揽的工地施工。施工结束,欠原告工资15860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邢建敏在工资清单上签名认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琳睿公司(项目部)支付了部分款,下欠5860元未支付。
被告辩称
段顺堂辩称,被告不是承包人,是带工人,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只能证明原告干了多少活。当时邢建敏找被告干活时,被告说工资怎么办,邢建敏说工资照他脸。
邢建敏未辩称。
琳睿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没有见过原告,这个项目当时是经邢建敏介绍,说有个工程价值300万,后期这个工程工程量太少,被告公司只做上后村的工程,因为是邢建敏介绍,我们协商让邢建敏负责,原告的工资被告公司不知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劳务关系问题,就原告闫学礼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邢建敏代表被告琳睿公司进行施工,其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其通过被告段顺堂介绍,雇佣原告闫学礼在工地提供劳务。因被告邢建敏是职务行为,故应当认定原告闫学礼与被告琳睿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关于工资数额问题,原告闫学礼提交的工资清单,可以证明劳务工资为5860元,该劳务工资应由被告琳睿公司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琳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闫学礼工资款586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琳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