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佳等19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高邮市郭集镇苏发路**。

法定代表人:王琪。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佳等19人以被执行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递交对被执行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书(执转破)。本院作出(2021)苏1084执恢12号决定书,将该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3日本院立案审查,3月24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10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徐佳等19人诉被申请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经审理,本院判决:一、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佳、丁恩山等19人工资人民币合计1318310元。因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履行判决义务,徐佳等19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较多,其名下位于高邮市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依法查封,且已被抵押给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380万元。除上述不动产外,被申请人名下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徐佳等19人的到期债务不能偿还,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徐佳等19人对被申请人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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