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综合楼三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峰,男,1981年11月3日,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