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占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新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占升与被告王新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杜占升强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原告杜占升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杜占升162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康玉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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