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占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新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占升与被告王新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杜占升强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原告杜占升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杜占升162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康玉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