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宝,和县功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年林为与被告陈小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年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年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陈小牙向原告耿年林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同年11月13日至23日归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小牙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耿年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陈小牙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耿年林提供的证据,被告陈小牙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9月份,被告陈小牙向原告耿年林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耿年林人民币壹万元,2015年11月13号到2015年11月23号归还,今借人:陈小牙。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陈小牙给付利息款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耿年林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牙向原告耿年林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小牙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原告耿年林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小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耿年林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已付1000元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年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殷宝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

人民陪审员  盛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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