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原告肖桂花与被告谭俊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229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1229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的“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肖桂花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肖桂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