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李洪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李洪科驾驶的小型汽车,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彭一鸣 代理书记员 林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