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文昌办事处盛世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GXA2H1M。

经营者:阳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宋某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与被告宋某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的经营者阳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店货款620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宋某宏在我店分三次拿货,木地板26平方米,120元/平方米,计货款3120元;地毯28平方米,110元/平方米,计货款3080元,以上共计货款6200元。当时没开具欠条,但有被告聘请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人郭某龙可以作证,另有我和被告通话的手机录音也可以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现在,我打电话给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手机一直关机,无法找到被告本人。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宏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经营墙布、地毯及木地板等装修材料,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宋某宏因经营纳雍县金海大酒店皇家一号KTV,向原告购买26平方米木地板及28平方米地毯,用于装修该KTV房间,原告负责安装。双方约定地毯单价为110元/平方米、木地板单价为120元/平方米,货款共计6200元。安装完毕后,被告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宏向原告购买地毯及木地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交货,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交付了地毯及木地板,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200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纳雍县天衣无缝墙布专卖店货款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某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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