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满意。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