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成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满春,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章,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2029K。         法定代表人:呼永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现羁押于西钢监狱。        

审理经过

韩成录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生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成录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生伟银行账户内资金660983.7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刘生伟名下车牌号为AMC398车辆、×××车辆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韩成录以保单号为PZPP21630101040000000222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成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生伟银行账户内资金660983.7元或对被申请人对刘生伟名下价值66098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被申请人刘生伟名下车牌号为AMC398车辆(长城牌)、×××(别克牌)的车辆手续予以冻结;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25元,由申请人韩成录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拉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记员    才旦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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