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桂华,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赵德财,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桂华与被执行人赵德财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执监5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等账户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账户;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