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27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6533345E。
法定代表人:THOMASWALTH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倩,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44M47Y。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晓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港,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晓雪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591民初133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晓雪银行存款46334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当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晓雪银行存款463345.8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