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云尧,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集,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有福,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云尧与被告姜有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辛云尧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姜有福于2018年1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8年6月21日辛云尧以其和姜有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辛云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由辛云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