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占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和县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区闫里乡闫里路西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白海霞,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杜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占芳因与被上诉人南和县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上诉人田占芳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田占芳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田占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