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通英与张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德成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通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被执行人张德成于2021年7月23日主动交来案款5651.3(现金,其中包含本案案款5576.3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领取5601.3元案件款,执行费50元已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23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7月23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