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永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奇台县人,初中文化,住奇台县。
被告:杨新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永辉与被告杨新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辉以其已与杨新荣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杨永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