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旅顺口区陈春友粮油店,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市场街46号。 经营者:陈春友。 被告:陶悦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旅顺口区陈春友粮油店与被告陶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旅顺口区陈春友粮油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旅顺口区陈春友粮油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