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宁,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2月30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1年3月30日恢复计算;2021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凤芹,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宁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蔡宁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25号门前自行车道上骑车与被害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后,蔡宁用脚踢踹并用自行车轮砸击赵某头部。后蔡宁与围观群众王某发生口角,蔡宁用手击打王某面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赵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蔡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宁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蔡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照片,监控录像,扣押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司某、李某的、刘某证言,被害人赵某、王某的陈述及量刑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宁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答辩情况
辩护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宁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自行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