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会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会谦与被告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会谦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会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会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由原告安会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