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桂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翁桂周与被告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肖军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翁桂周不能提供肖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肖军,视为翁桂周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翁桂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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