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盛山红,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宋君涛,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山红、宋君涛等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盛山红及宋君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山红、宋君涛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8年11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0.00元,剩余借款已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079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