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恩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审理经过
原告姚恩宝起诉被告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姚恩宝以被告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恩宝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恩宝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恩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