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B5B6地块7#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被告:王少文,男,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张京红,女,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少文、张京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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