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被执行人:韩秀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米山村*号,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秀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3721.1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9日三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826元,转诉讼费726元、转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2月1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韩秀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经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秀娟未交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2月24日,本院经对韩秀娟住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秀娟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韩秀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9277.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9.00未支付;案件受理费2595.00元,已支付726元,未支付1869.00元,执行费1100.00元已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刘洪磊 审判员 毕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