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皮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莫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莫某、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8)粤0307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双龙瓷土场2016年度分红款人民币(下同)1009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9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388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莫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所得拍卖款项已清偿本案债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粤0307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185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莫某、赵某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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