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
被执行人:韩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冯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1,女。
被执行人:陈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2,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某、张某、冯某、黄某1、陈某、黄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79250.82元、诉讼费871元、执行费1089元,合计81210.82元。但被执行人韩某、张某、冯某、黄某1、陈某、黄某2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韩某、张某、冯某、黄某1、陈某、黄某2的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资金或财付通账户资金人民币81210.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