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生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平安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许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生绪与被执行人许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许宏兵支付申请执行人唐生绪租赁费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宏兵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生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唐生绪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许宏兵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许宏兵在微信账户有存款301.2元,于2021年8月11日扣划后并于2021年8月12日将301.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唐生绪,其他多个银行及微信账户有存款共计225.7元,因与申请执行标的额差距较大,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笔款项的扣划,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及微信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传统查控,通过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许宏兵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查其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回函,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16100元申请执行人唐生绪未得到受偿。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宏兵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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