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秭归泰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两河口镇高桥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958HC8X。

法定代表人:赵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秭归泰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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