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藏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李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生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