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振会,男,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恒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蒲头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丛中滋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恒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成市恒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