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5000元,合计6090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魏万武
审判员 牛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