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东方大道东段**。 负责人:李侠,该服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西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肖,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侠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浩威,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火庄村委会牛庄村瑞丰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现住商丘市归德南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许西廷、王小化、永城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高 丽 审判员 周梦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岩